成都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装置验收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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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成都消防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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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0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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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系统的竣工验收,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,建设主管单位主持,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参加。 (2)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:
(1) 系统的竣工验收,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,建设主管单位主持,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参加。
(2)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:
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(包括各种探测器、手动报警按钮、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);
②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(包括室内消火栓、自动喷水、气体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)。
③ 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控制装置;
④ 通风空调、防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;
⑤ 火灾事故广播、消防通讯、消防电源、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;
⑥ 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。
(3)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,公司向消防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,并附下列技术文件:
① 系统竣工表;
② 系统竣工图;
③ 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
④ 调试报告;
⑤ 管理、维护人员登记表。
(4) 系统验收前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下列内容施工质量复查:
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、备用电源、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;
②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、控制线、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;
③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、型号、适用场所、安装高度、保护半径、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;
④ 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。
⑤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。